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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当庭翻供!泼汽油男子称女生报警激怒了他

发布日期:2025-05-23 13:39 点击次数:57

4月22日,“女子被前男友泼汽油烧伤案”在湖北省恩施州中院开庭审理。记者了解到,检方抗诉时提到,覃某辉不构成自首。此外,覃某辉当庭翻供,没有二次泼汽油,没有故意杀人。他说,如果想杀她就不会救她。受害者小陈告诉记者,覃某某开庭以来第一次道歉,但是她拒绝接受:“他不是真心悔罪,只是想减轻罪行。他这次还当庭翻供,一审的时候说是因为听到我和别的男生言语暧昧激怒了他,这次又说是因为我报警激怒了他。”

【案件详情】

现年29岁的覃某辉和28岁的陈女士原是一对情侣。2023年6月,两人分手后,覃某辉多次骚扰纠缠陈女士。

一审判决书显示,2023年10月18日,覃某辉再次来到陈女士工作地纠缠她,陈女士报警后二人在派出所接受了调解。陈女士说,调解前她把覃某辉的“死亡威胁”聊天记录给民警看了。在派出所调解后,覃某辉心有不甘,当晚偷听了陈女士与他人通话,心生怨恨产生杀死对方后同归于尽的想法。

10月19日9时许,覃某辉携带水果刀和一瓶半汽油翻入公司厂区并在陈女士办公室泼汽油并点燃。

鉴定报告显示,陈女士左手功能丧失,伤残程度为5级,其全身体表多处瘢痕,伤残程度为六级。

法院认为,覃某辉主观上具有剥夺他人生命的故意,客观上也有重复性的实施侵害行为,目的就是致被害人于死地,符合故意杀人罪的构成要件。

2024年12月25日,一审法院判决,覃某辉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12年。

判决后,陈女士以“量刑过轻”为由向检方申请抗诉,覃某辉认为自己是故意伤害不是故意杀人上诉。

4月22日,庭审时检方抗诉理由之一是,覃某辉不构成自首。检方提到,覃某某只拨打120,没有拨打110,是陈女士同事拨打110。覃某辉辩护人认为,覃某辉明知跟着救护车送陈女士会被抓,仍跟着救护车,构成自首。

记者了解到,覃某辉当庭翻供。他说,他只泼了一次汽油,没有泼两次。此前,他多次做出稳定供述:他带去了两个饮料瓶,一个装满了汽油,一个装了半瓶。在泼完一瓶汽油后用打火机点燃,火势燃烧后又泼了剩下的半瓶。

覃某辉当庭说到,没有想故意杀人,如果想杀她就不会去救她。但是在案证据显示,覃某辉曾多次对陈女士发出死亡威胁,并称要同归于尽。

此外,陈女士一方希望再次对伤情鉴定。此前没有对食道及生殖系统做鉴定。

法庭将择期宣判。

【法新说法】

一、法律分析:是“故意伤害”还是“故意杀人”?

这是二审争议的焦点。

覃某辉一审被判“故意杀人罪”,但他不服,觉得自己顶多是“故意伤害罪”。

两者最核心的区别,在于“是否有杀人的主观意图”。

《刑法》第232条:“故意杀人罪,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刑法》第234条:“故意伤害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听起来都挺重,但法律对于“杀人”的认定是非常严谨的。

二、法院为什么判他“故意杀人”?

主要看三个关键证据:

1. 前期多次发出“死亡威胁”:不是冲动,是蓄意。

2. 案发当天携带汽油+刀具:明显预谋。

3. 泼两次汽油,再点火:手段极其恶劣,致命性极强。

如果只是想吓唬人,不会带汽油,更不会点火。更别提,案发当天覃某翻墙、偷听电话、埋伏、等待……种种行为加起来,构成了明确的“杀意”。

三、自首?翻供?二审焦点在哪?

另一个争议点,是覃某辉是否“自首”。

他辩护人说,他“打了120,还跟着救护车去了医院,知道自己会被抓也没跑”,这算自首。

但检方说:不成立。

因为“自首”的法律定义是,犯罪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覃某辉没主动联系警方,报警的是陈女士同事。他也不是第一时间“如实供述”,现在还翻供,说只泼了一瓶汽油。那就是,动机不纯、态度反复。

【社会焦点】

这起案件,从一起个人伤害案,已经上升成了一个全社会的议题。

我们在说家暴、说PUA、说女性人身安全时,其实就在说——怎样才能不让另一个“陈女士”再次出现。

一些人可能会说,“是不是女孩太绝情,他才冲动?”

但别忘了,分手是人的权利,安全是基本的底线。

社会是否该反思:

当前针对分手骚扰、恋爱暴力的法律是否还有盲区?

【结语】

当暴力假爱之名行摧毁之实,当道歉沦为减刑的修辞工具,我们看到的岂止是一个扭曲的灵魂,更是现代情感中那些未被驯服的野蛮基因。十二年刑期与终生伤残的对峙,暴露出法律天平难以丈量的生命之重。

小陈失去太多了,可她并不是自己走进了火海。

而今,站在二审庭审的节点上,我们期待一个更公平的判断,也希望这个世界对恶意更有力的约束。

伤害已经发生,但法律的判决,至少可以成为下一次悲剧之前的一道防线。

【互动话题】

你怎么看这个案子?欢迎在评论区留言,说说你的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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